第936节(1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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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根据《刑诉法》第106条规定,当事人是指被害人、自诉人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。”
  “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,庭审通知的当事人不应该仅指被告,而应该包括被害人——即便是公诉也是如此。”
  “现如今很多人因为诈骗案损失了财物,但却只收到过检察院的受害者权利与义务告知书,其余连判决结果……甚至连是否开庭都不知道。”
  “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,因此经过上头讨论,我们决定通过这次庭审对此做出释义。”
  “不过这样一来……”
  “徐博士,你可能就要多承受点压力了。”
  第496章 正义终至(中)
  “……”
  会客室内。
  听到陈灵的这番话。
  徐云整个人下意识便是一愣。
  选择做案件受害者出场,自己可能就要多承受点压力?
  这是什么意思?
  眼见徐云的表情有些茫然,陈灵不由笑了笑,继续说道:
  “徐博士,你可能不太清楚,我们的安排是这样的哈。”
  “今天到场的网爆受害者有不少,个体总数在七八位的样子,但他们都将以‘证人’而非‘受害人’的身份出庭。”
  “整个庭审过程在称谓上被定性为‘受害人’的,有且只有你一个人。”
  “……”
  徐云闻言,脸上再次露出了一丝愕然。
  不过紧接着半秒不到。
  他的心中便冒出了一股明悟,这丝惊诧也同时化作了若有所思。
  原来是这么回事……
  此前提及过。
  在公诉案件中,对于是否需要通知受害人出庭,各个地方的法院有着不同的判定标准。
  这里的‘地方’可不是指各个省份那么简单,而是涵盖了更基础的法院系统。
  举个例子。
  同样一个县城下属的两个镇,各自法院对是否在公诉中通知受害人的判定可能都不同。
  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遗留问题。
  而眼下最高法计划做出受害人必须参加公诉现场的释义,对于受害者一方来说显然是个益举。
  毕竟现如今很多刑事案件经常会出现判决结果都出好几个月了,可受害人对此却仍旧一无所知的情况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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